5.承攬契約: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,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,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、設備、材料及原料等。故僱傭關係只負責「工」,承攬關係則是「連工帶料」。最高法院65年台上第1978號判決:「承攬人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,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,其使用他人,完成工作,亦無不可。」故承攬契約的勞務給付屬可替代性,僱傭契約的勞務給付未經僱用人同意時,屬不可替代性。承攬,係介於委任與僱傭之間,承攬人係廠商〈contractor〉,有其專業知識,雖然須按照定作人〈業主company〉的「指示」(instructions)處理,仍然有其自主決定的能力。其工作的「自由度」,介於委任與僱傭之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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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市很冏。
他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沒這麼無言過。
但現在?